徐艷麗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2010-12-31)
徐艷麗交通肇事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源刑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艷麗(曾用名徐亞犁),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10月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漯河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0年10月19日由漯河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劉文奇,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漯源檢刑訴(2010)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艷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蒲紅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艷麗及其辯護人劉文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漯河市源匯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稱:2010年8月9日7時30分許,在漯舞路本市源匯區空冢郭鄉潘莊路口處,被告人徐艷麗駕駛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的豫L71572號二輪摩托車由潘莊路口左轉彎向西上漯舞路時,與沿漯舞路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害人李XX無證駕駛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鑒定,被害人李XX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經漯河市交警支隊第五執勤大隊認定,被告人徐艷麗負該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李XX負該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
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認為被告人徐艷麗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請求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徐艷麗對起訴指控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事故的發生系由于被害人無證高速駕駛無牌二輪摩托撞在被告人的二輪摩托車上造成的,事故責任認定明顯不當,被告人不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指控被告人明知安全裝置不全證據不足,本案偵查程序違法,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經審理查明:
2010年8月9日7時30分許,在漯舞路本市源匯區空冢郭鄉潘莊路口處,被告人徐艷麗駕駛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的豫L71572號二輪摩托車由潘莊路口左轉彎向西上漯舞路時,與沿漯舞路由西向東行駛的被害人李XX無證駕駛的無牌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鑒定,被害人李XX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經漯河市交警支隊第五執勤大隊認定,被告人徐艷麗負該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李XX負該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后被告人徐艷麗賠償被害人李XX29000元損失雙方并達成和解。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的如下證據予以證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身份證明、情況說明、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書、收條等相關書證,證明案發情況、雙方和解及賠償損失數額。
2、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3、鑒定結論:活體檢驗報告。
4、被害人李XX陳述。
5、被告人徐艷麗供述及辯解
事實清楚,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艷麗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的機動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艷麗當庭自愿認罪,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稱,本院不予采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艷麗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
審 判 長 李友峰
審 判 員 喬清霞
審 判 員 陳 曉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陳英歌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