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志文訴被告李建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1-18)
原告秦志文訴被告李建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981號
原告秦志文,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
被告李建國,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秦志文與被告李建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史立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志文、被告李建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于2008年12月1日到其處借現金65000元,并給其出具借據兩張,其中60000元每月約定利息800元,另5000元不計利息。經其多次催要,被告陸續歸還利息17600元。雙方約定每半年重新出具一次借據,但被告不履行雙方約定。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借款本息共計66600元。
被告辯稱:其借原告款項屬實,所付利息也屬實,但暫時無力還款。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被告出具的借據兩張,以此證明被告借其65000元屬實,約定的利息也屬實。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無異議。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對于原告提供的借據,被告無異議,予以認定。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被告于2008年12月1日給原告出具兩張借據,載明借原告現金共計65000元,并約定其中60000元每月利息為800元,另5000元不計利息。其后,被告陸續支付原告利息17600元,但未歸還借款本金。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被告欠原告兩個月的利息1600元。
本院認為:因被告認可欠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相應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16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建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秦志文借款本息共計66600元。
案件受理費1465元,減半收取732.5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史 立 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晉 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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