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文寶工藝美術有限公司訴被告牛思軍、楊利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17)
濟源市文寶工藝美術有限公司訴被告牛思軍、楊利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063號
原告濟源市文寶工藝美術有限公司。住所:濟源市宣化中街152號。
法定代表人李玉豹,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志剛,濟源市天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牛思軍,男,成年。
被告楊利軍,男,成年。
原告濟源市文寶工藝美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寶工藝公司)與被告牛思軍、楊利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2010年8月10日依法由審判員劉雪峰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孫志剛到庭參加了訴訟,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文寶工藝公司訴稱,2002年3月至5月,二被告先后在其處購買硯臺46方,價值5450元。二被告僅支付300元,余款5150元至今未付。經原告催要,二被告拒不還款,F要求二被告支付硯臺款5150元。
二被告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據清單三份,證明二被告在其處購買硯臺及盒子共計5450元,其中一張借據上標注已付300元,余款5150元。
本院認為,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依據以上有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2年3月至5月,二被告分三次在原告處購買規格不同的硯臺46方和錦段盒,總價值5450元,后二被告支付300元,余款5150元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二被告欠原告貨款5150元,有二被告出具的單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F原告要求地二被告支付該款,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牛思軍、楊利軍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濟源市文寶工藝美術有限公司5150元。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牛思軍、楊利軍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 雪 峰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白 麗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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