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建勇與被告濟源市環球集團運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0-11)
原告黃建勇與被告濟源市環球集團運輸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572號
原告黃建勇,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黃雙吉,系原告父親。
委托代理人張玉良,濟源市雙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濟源市環球集團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永忠,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立才,該公司員工。
被告李艷,女,漢族。
原告黃建勇與被告濟源市環球集團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運輸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提醒書。后本院依原告申請,依法追加李艷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并依法送達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文書。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建勇的委托代理人張玉良、被告環球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立才、被告李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建勇訴稱,2009年10月20日10時45分,在濟水大街三八崗西路段,王戰會駕駛豫U-07223號牌客車沿濟水大街由西向東行駛時,未確保安全與其步行發生相撞,致使其受傷,車輛受損。隨即,其被送往濟源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戰會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其無責任。現要求被告環球運輸公司、李艷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48999元。
被告環球運輸公司辯稱,同意按法律規定賠償。
被告李艷辯稱,同環球運輸公司意見。
原告黃建勇向本院提供的證據及要求的費用有: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事故事實及責任劃分,王戰會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不承擔責任。2、醫療費13802.74元,提交濟源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病歷1套、診斷證明書1份、出院證1份、收費單據1張,證明其傷情及住院156天。3、誤工費6141.72元,按200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1.56元/年計算156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2340元,按15元/天計算156天。5、營養費1560元,按10元/天計算156天。6、護理費6141.72元,由其母親護理,計算標準同上,提交其母親戶口本1份。7、殘疾賠償金28744元(14371.56元/年×20年×10%=28744元),提交濟源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濟)公(法醫)鑒(活)字【2010】112號法醫學人體傷殘程度鑒定書1份,證明其傷殘程度為十級。
被告環球運輸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應按2008年標準計算原告的損失。
被告李艷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的質證意見同環球運輸公司的意見。
被告環球運輸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客車經營協議書1份,證明豫U-07223號牌車輛在其處掛靠經營,實際車主為李艷。
原告及被告李艷對環球運輸公司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對證據的分析、認定,被告環球運輸公司、李艷對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予以認定。原告及被告李艷對環球運輸公司提供的證據均無異議,予以認定。原告要求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系合理費用,予以支持。原告及其母親均系城鎮戶口,其要求誤工費及護理費按2009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71.56元/年計算,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2009年10月20日10時45分許,在濟水大街三八崗西路段,被告李艷雇傭的司機王戰會駕駛掛靠在環球運輸公司的豫U-07223號牌客車沿濟水大街由西向東行駛時,未確保安全與原告步行發生相撞,致使原告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戰會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濟源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0年3月25日出院。出院醫囑載明:1、院外繼續用藥治療;2、休息2個月;3、不適隨診。原告的損失有:醫療費13802.74元,誤工費6141.7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40元,營養費1560元,護理費6141.72元,殘疾賠償金28744元。原告受傷期間,被告李艷已支付原告8750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王戰會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經濟源市交警部門認定,王戰會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雙方對此均無異議,予以認定。原告的損失共計58730.18元,因環球運輸公司系事故車輛的掛靠單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本院確定該公司承擔原告10%的損失為5873.02元,因王戰會系被告李艷雇傭的司機,原告的其余損失應由被告李艷承擔為52857.16元,扣除已支付的8750元,余款44107.1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艷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黃建勇44107.16元;
二、被告濟源市環球集團運輸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黃建勇5873.02元。
案件受理費1025元,由被告李艷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七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曉 霞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代理審判員 苗 丹
二Ο一Ο年十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姚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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