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中華與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留村村民委員會飲食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7-28)
原告李中華與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留村村民委員會飲食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152號
原告李中華,男,1945年7月9日,漢族。
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留村村民委員會。
訴訟代表人趙文生,主持村委工作。
原告李中華與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留村村民委員會飲食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7日訴于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并將起訴狀、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送達被告。依法由審判員劉慶九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欠其餐費,至今未付。現要求被告給付13080元及利息3000元。
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留村村民委員會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中華原經營飯店,被告欠其餐費15680元未付,給原告出具有欠據。經原告討要,2010年春節被告付2600元。余13080元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 被告欠原告餐費15680元,有被告出具欠據證明,本院對該事實予以認定。原告認可被告付2600元餐費,應予扣除
原告要求被告歸還1308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000元利息,無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留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李中華餐費13080元。
二、駁回原告李中華要求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留村村民委員會支付3000元利息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7元,減半收取136.50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 慶 九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黃 艷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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