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許小朝與被告王立明財產所有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10-8)
原告許小朝與被告王立明財產所有權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1496號
原告許小朝,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漢族 。
被告王立明,男,成年,漢族 。
原告許小朝因與被告王立明財產所有權糾紛一案,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訴,同日本院作出受理決定,依法向原、被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訴訟風險提醒書及開庭傳票。同年9月29日,依法由審判員常維幗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小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立明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許小朝訴稱:2008年6月左右,其出售給被告3萬余元的玻璃,被告給付了14000余元,余款16300元被告出具了一張欠條。該款經其多次討要,被告至今未付。現請求被告給付欠款16300元。
被告王立明未答辯。
原告提供的證據有:2009年7月6日被告出具的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壹萬陸仟叁佰元 (16300)
王立明2009.7.6”,證明被告欠其16300元。
被告未提供證據。
被告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質證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符合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原告訴稱意見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被告欠原告16300元,2009年7月6日,被告給原告出具了一張欠條。該欠款被告至今未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16300元,有其出具的欠條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債務應當清償,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該欠款,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立明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許小朝16300元。
案件受理費208元,減半收取104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常維幗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宗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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