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光舉與被告李建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9-8)
原告王光舉與被告李建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01328號
原告王光舉,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漢族 。
被告李建立,男,成年,漢族 。
原告王光舉因與被告李建立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將起訴狀、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送達被告。2010年9月7日,依法由審判員周備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光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建立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光舉訴稱:被告因建新安村委會辦公樓欠其12000元,并于2010年2月6日給其出具欠條,承諾2010年7月1日前付清,但被告超期未付。其要求被告返還借款12000元。
被告李建立未答辯。
原告王光舉提供的證據有:2010年2月6日欠條一張。載明“今欠到王光舉現金壹萬貳仟元整,¥12000.00元,于2010年7月1日前付清。
李建立 2010.02.06”。
因被告未到庭,放棄質證權利,且原告提供的證據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有效證據和原告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0年2月6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欠原告現金12000元,被款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12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條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該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建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王光舉12000元。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為50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周 備 忠
二○一○年九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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