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宗懷與被告李長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7-29)
原告段宗懷與被告李長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973號
原告段宗懷,又名段天才,男,1959年11月10日出生,漢族,住濟源市梨林鎮大許村。
委托代理人連世周,濟源市天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長江,男,成年,漢族,住濟源市梨林鎮程村。
原告段宗懷與被告李長江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立案受理,2010年6月22日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風險提醒書等法律文書。2010年7月29日依法由審判員田家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宗懷及委托代理人連世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長江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段宗懷訴稱:被告以做生意為由,2008年8月29日、2009年4月23日先后在其處借款16000元、18000元,共計34000元,并出具借據。經多次討要,被告推脫不還款。請求判令被告歸還34000元。
被告李長江未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原告段宗懷向本院提供1、2008年8月29日被告出具的借條1份,內容為:今借到段天才現金壹萬陸仟元整<16000元> 李長江
2008.8.29號;
2、2009年4月27日被告出具的欠條1份,內容為:今欠到段天才現金壹萬捌仟元整<18000元> 李長江 2009年4月27號;
以上證明被告借款事實及借款數額;
經舉證,本院認為: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且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客觀性、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原告陳述及庭審情況,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被告因做生意,于2008年8月借原告段宗懷16000元、2009年4月借原告段宗懷18000元。該款至今未償還。
本院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34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據證實,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34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長江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段宗懷34000元。
案件受理費650元,減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楊 亞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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