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偉偉訴被告郭志強欠款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0-8-3)
原告史偉偉訴被告郭志強欠款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濟民一初字第611號
原告史偉偉,又名史偉,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陳乙影,沁陽市西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志強,男,成年。
原告史偉偉與被告郭志強欠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同年4月28日將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送達被告。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偉偉的委托代理人陳乙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志強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史偉偉訴稱:2010年1月20日,被告郭志強欠其貨款20000元,至今未還,現要求被告返還。
被告郭志強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0年1月,原告給被告介紹一筆業務,讓被告向博愛月山鎮送鋁礦,同時約定被告應負責鋁礦的質量,后被告因資金緊張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2010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史偉貨款貳萬元整(20000),郭志強,2010.1.20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又于2010年4月7日給原告出具還款證明一份,載明“我叫郭志強,因發貨欠史偉偉貳萬元(20000),最近這幾天還給他,如不還后果自負,郭志強,2010.4.7”,該款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被告郭志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欠原告20000元,有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及還款證明予以證實,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20000元,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郭志強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史偉偉20000元。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郭志強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翔 宇
審 判 員 田 家 愷
代理審判員 苗 丹
二○一○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楊 亞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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