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萬刑初字第xx號
——河北省張家口市萬全縣法院(2011-3-29)
馬XX犯盜竊罪一案
張家口市萬全縣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1)萬刑初字第xx號
公訴機關萬全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XX,男,XXXX年X月X日生于張家口市XX區,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張家口市XX區觀橋東街XX排X號。XXXX年X月XX日因犯搶奪罪被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XXXX年X月XX日刑滿釋放;XXXX年X月XX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XXXX年X月XX日刑滿釋放。XXXX年X月XX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萬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XXXX年X月XX日被萬全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萬全縣看守所。
萬全縣人民檢察院以萬檢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xx犯盜竊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馬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XXXX年X月XX日XX時許,被告人馬XX伙同彭XX、王XX(均已判刑)在孔家莊鎮XXXX街趙XX開的“XXX科技電腦專賣店”內,盜走AOC牌19型黑色液晶電腦顯示器一臺,價值XXXX元。
2、XXXX年X月X日X時許,被告人馬XX伙同王XX(已判刑)在萬全縣孔家莊鎮XX街XXXX超市內,盜竊六條玫瑰鉆石牌香煙,共計價值XXX元。
被告人馬XX盜竊作案兩起,價值XXXX元。破案后,被告人馬XX退繳贓款54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趙XX、王XX的陳述,萬全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估價鑒定結論書,萬全縣公安局制作的同案犯王XX的指認筆錄及照片說明,抓獲經過及辦案說明,提取贓物清單、發還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被告人馬XX于XXXX年X月XX日因犯搶奪罪被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XXXX年X月XX日刑滿釋放;XXXX年X月XX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延慶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XXXX年X月X日刑滿釋放。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本案屬共同犯罪。萬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XX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意見正確,應予支持。被告人馬XX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馬XX自愿認罪,積極退贓并自愿接受財產刑,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馬XX的犯罪情節、造成的社會危害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XXXX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唐XX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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