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同刑初字第90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2011-3-5)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同刑初字第90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閩城,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0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5日轉取保候審。2011年1月27日由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繼續取保候審。同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廈同檢刑訴(201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閩城犯非法經營罪,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1年2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陳閩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間,被告人陳閩城在其住家充當“六合彩”賭博活動的莊家,接受彩民程秀錦、王亞情等人投注“六合彩”,從“六合彩”第88期至142期共招賭“六合彩”賭博活動41期,共接受“六合彩”投注人民幣126545元,從中獲利人民幣21210元。2009年12月5日20時許,被告人陳閩城在其住家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當場繳獲其記錄“六合彩”賭博的記錄本。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閩城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予以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閩城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的證人程某某、王某某、葉某某的證言;被告人陳閩城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說明、扣押物品清單、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記錄本等書證、物證;被告人陳閩城的供述與辯解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閩城向本院繳交贓款人民幣2121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閩城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六合彩”非法彩票的賭博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陳閩城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在庭審時自愿認罪,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對被告人陳閩城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陳閩城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閩城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一千二百一十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陳閩城向本院繳交的贓款人民幣2121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員 莊 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
代書記員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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