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同刑初字第73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2011-3-14)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同刑初字第73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高偉,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因犯搶劫罪于2009年7月3日被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刑期自2009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2009年9月8日交付福建廈門監獄執行。又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福建省廈門監獄立案偵查。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廈同檢刑訴(2011)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高偉犯故意傷害罪,于201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3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洪軍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高偉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鑒于被告人陳高偉自愿認罪,本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簡化審理,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12月13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陳高偉在廈門監獄六大隊二十一中隊監舍活動室,因瑣事與罪犯王某某發生口角。期間,被告人陳高偉用拳頭擊打王某某的臉部等處致其受傷。經法醫鑒定,王某某右側眶內側壁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案發后,被告人陳高偉已支付被害人王某某的醫療費人民幣1292.91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高偉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證人占某某、林某某、譚某某、何某、黃某的證言;罪犯檔案資料、事情經過說明、刑事判決書、出院記錄、X線DR攝影檢查報告單、CT檢查報告單、醫療費發票等書證;法醫學臨床檢驗鑒定書;現場示意圖、現場照片;被告人陳高偉的供述與辯解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高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高偉在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重新犯罪,依法應當在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后,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陳高偉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庭審時自愿認罪,并賠償被害人的醫療費,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六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高偉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九年九個月又二十三日,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實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莊 磊
人民陪審員 林勇升
人民陪審員 張國防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代書 記員 陳雅君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