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刑初字第43號
——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法院(2011-2-25)
福 建 省 平 和 縣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1)平刑初字第43號
公訴機關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元枝,男,40歲。
福建省平和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公刑訴〔201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元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楊元枝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0月7日15時許,被告人楊元枝(準駕車型B2)駕駛一輛機件未符合標準的無牌號貨車,運載樹苗到平和縣正興大道。卸載期間,車輛起步行駛,被告人楊元枝未能安全駕駛,致使車輛右后輪碾壓行人盧花英,造成盧花英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平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楊元枝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楊元枝棄車離開現場,2010年10月7日16:10時,被告人楊元枝向持號碼為13459604686的手機向122報警臺報案;案發后,被告人楊元枝公安機關投案,交代了肇事過程。2010年10月14日,被告人楊元枝與被害人盧花英家屬黃躍輝等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死亡賠償費、喪葬費等合計人民幣80000元,已履行完畢,取得被害人盧花英家屬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元枝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黃××的證言,現場勘查筆錄,法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肇事車輛檢驗鑒定,機動車駕駛證查詢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籍證明,平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平和縣公安局出具的《接警綜合查詢詳細情況》《到案經過說明》,賠償和解協議書、道路交通事故調解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憑證、申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元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車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鑒于被告人楊元枝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系肇事駕駛員的法定義務,被告人楊元枝棄車離開現場,雖未被認定為逃逸,但對其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被告人楊元枝能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的經濟損失,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建議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元枝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曾 錦 池
二 ○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書 記 員 楊 曉 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