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同刑初字第184號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2011-5-18)
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1)同刑初字第184號
公訴機關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延宗,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逮捕,現羈押于廈門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陳小明、陳小莉,福建理則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被告人蘇文斯,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廈門市。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被逮捕,現羈押于廈門市第二看守所。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廈同檢刑訴(2011)1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犯敲詐勒索罪,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5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及被告人蘇延宗的辯護人陳小明、陳小莉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鑒于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自愿認罪,本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5日20時許,被告人蘇延宗在同安區大同街道中山路接到蘇某鵬(另案處理)的電話稱其在祥平街道和力花園旁的一出租房內賭博,要被告人蘇延宗趕到現場。被告人蘇延宗即叫被告人蘇文斯一起到祥平街道和力花園旁邊的西溪里209號501室,蘇某鵬對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稱其在該處與黃某某、盧某某及“師傅”(具體身份不詳)賭博時,被對方詐賭而輸錢。被告人蘇延宗聞言后從其隨身攜帶的挎包內拿出一把黑色塑料玩具手槍對黃某某等人進行威脅,蘇某鵬與被告人蘇文斯則將放在賭桌上的10000多元人民幣搶走并放入蘇某鵬隨身攜帶的一個挎包內,并將挎包交由被告人蘇文斯保管。后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與蘇某鵬以被詐賭為由向黃某某、盧某某、“師傅”每人索要人民幣10000元,并不讓黃某某等人離開。盧某某打電話向其姐姐借錢,黃某某打電話回家讓其父親黃某藝籌款人民幣10000元,并約定在同安區祥平街道和力花園旁的佳事達超市交款。后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帶著黃某某到佳事達超市門前路段準備向黃某藝取款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蘇文斯對其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以上事實,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的被害人黃某某、盧某某的陳述;證人黃某藝的證言;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說明、辨認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等書證;現場、物證照片;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的供述與辯解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蘇延宗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蘇延宗著手實施的犯罪屬未遂,主觀惡性較小,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蘇某鵬較小,悔罪表現較好,系偶犯、初犯,建議對其減輕處罰等辯護意見。
關于被告人蘇延宗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蘇延宗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蘇某鵬較小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蘇延宗雖系蘇某鵬糾集前往的,但其又糾集被告人蘇文斯參與作案,到現場后持一把黑色塑料玩具手槍進行威脅,對被害人起了震懾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與蘇某鵬的作用相當。故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威脅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具有以下量刑情節:1、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實施敲詐勒索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被告人蘇文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3、被告人蘇文斯歸案后如實交代罪行,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在法庭審理時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本院決定對被告人蘇延宗、蘇文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蘇延宗的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蘇延宗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二百七十四條(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蘇延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12月5日止)。
二、被告人蘇文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2年5月5日止)。
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仿真手槍一把、電擊棒一支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莊 磊
人民陪審員 陳榮裕
人民陪審員 邵國金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書 記員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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