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隴民三終字第30號
——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6-2)
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隴民三終字第3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忠義,男,漢族,生于1974年5月14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貴平,男,漢族,生于1970年11月。
上訴人劉忠義因與被上訴人付貴平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兩當縣人民法院(2011)兩法民一初字第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同村村民,2009年6月29日縣交通局修建從麻崖到站兒巷鎮的鄉村公路,由承包工程隊進行修建。在修建的過程中將上訴人家的石墻給鏟了,上訴人劉忠義將施工隊的挖掘機、鏟車給擋住不讓施工,上訴人之妻前去找村支書處理拆墻之事,在找的過程中與被上訴人之妻何牛娥發生撕扯并進行打架(另案處理),上訴人在家聽說后就趕去,聽其妻說被打后就沖到被上訴人付貴平跟前將被上訴人付貴平打了一拳并推倒,后被村支書拉開。當日被上訴人付貴平及其妻被送到兩當縣人民醫院治療,共花醫療費497.30元。因縣醫院醫療條件的因素7月1日被上訴人付貴平及妻又到陜西省鳳縣中醫院治療。被上訴人付貴平被診斷為:1、胸部軟組織多處挫傷;2、背部軟組織多處挫傷,住院12天花醫療費2976元。誤工費每月1206.40元,26天共計為1046元,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12天每天10元,共計120元,交通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為從站兒巷至陜西省鳳縣來回各1次共計26元。兩當縣公安局站兒巷派出所對上述事件進行調查后,對上訴人劉忠義毆打他人的行為給予十日拘留,并處500元的罰款。被上訴人于2010年7月29日向原審法院起訴。
兩當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作為同村村民,本應和睦相處。被告在得知其妻和他人發生打架后,不但沒有勸阻,反而將原告打了一拳并將其推倒,致原告受傷,被告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遂判決:一、原告付貴平的損失為4665.30元,由被告劉忠義賠償4665.3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付清。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劉忠義承擔。
上訴人劉忠義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院子被人無緣無故的拆除了,自己的妻子也讓被上訴人之妻打倒,事件的發生是由被上訴人的無理取鬧而引起的,導致上訴人的妻子嚴重受傷殘疾,也沒有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利,其判決明顯不公正。另外,一審法院審判程序錯誤。本案的發生是2009年6月29日,而被上訴人是在2010年7月29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明顯已經超過法律規定一年的訴訟時效,但一審法院卻受理了本案,并作出了判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依法撤銷兩當縣人民法院(2011)兩法民一初字01號民事判決書,重新作出判決。本案全部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答辯稱:兩當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忠義得知其妻與被上訴人付貴平之妻打架,便將付貴平毆打致傷,因付貴平的傷系劉忠義所致,劉忠義應承擔因其過錯行為給付貴平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損失。由于案件發生后先由公安機關處理,應視為訴訟時效中斷,故付貴平向原審法院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判處適當。劉忠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劉忠義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德林
審 判 員 蔡喜平
審 判 員 李新蘭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尚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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