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玉中刑執字第1286號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7-5)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1)玉中刑執字第1286號
罪犯吳火根,男,19XX年X月XX日生,漢族,初中文化,XX省XX縣人,現在云南省玉溪監獄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玉中刑初字第67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吳火根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10000元(已履行2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現執行機關云南省玉溪監獄于2011年6月10日以該犯在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意見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執行機關提出罪犯吳火根自入監以來認罪服法,遵守監規,接受勞動和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屬實。
本院認為,罪犯吳火根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以減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吳火根減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個月。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楊 X
審 判 員 楊 X X
審 判 員 韓 X X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書 記 員 方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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