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光輝訴常連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2011-4-28)
鄢光輝訴常連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41號
鄢光輝訴常連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溪民一初字第00141號
原告鄢光輝,男,1956年出生。
被告常連傳,男,196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娥,系遼寧平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河支公司。
負責人周宏偉,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昕婷,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鄢光輝訴被告常連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德運獨任審判,于2011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鄢光輝和被告常連傳委托代理人常娥以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昕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0年10月3日3時,被告常連傳雨天駕駛遼BYJ982號奧迪牌小型轎車沿彩屯大橋由大河市場駛往彩屯方向,當行駛到彩屯大橋路段時,與相對方向原告鄢光輝駕駛的遼ED2140號威樂牌小型轎車相撞,致原告受傷。原告住院47天,二級護理,現已出院。本溪交警支隊溪湖大隊認定被告常連傳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因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17
738.7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5元、護理費2000元、誤工費4000元、營養費100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25
743.74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常連傳辯稱:對本案的交通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因遼BYJ982號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因此對于原告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對原告要求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屬保險公司理賠范圍,應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關于原告要求的營養費,因沒有醫療機構的建議,應不予支持。對于醫療費,應以醫療費票據為準。另,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已墊付原告醫療費5000元。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河支公司辯稱:遼BYJ982號在我公司僅投保交強險。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我公司在交強險的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次交通事故共計有兩個傷者,應當預留另一傷者的份額。本案中,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是被告常連傳,而被保險人是耿忠丹,登記的車主叫盧芳,事故認定書記載的實際車主是代世永,依據保險合同規定,我們應當將保險理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耿忠丹,但是由于交強險的特殊性,我們可以依照法院的判決或調解直接向傷者支付。對于原告要求的營養費,因沒有醫療機構的建議,不予賠償。關于誤工費,同意按照每天60元標準計算;關于護理費,同意賠付2000元,對于交通費可由法院酌定。另,因交強險醫療費的賠償限額是10
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亦屬于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訴訟費和鑒定費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不予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0年10月3日3時許,被告常連傳駕駛遼BYJ982號奧迪牌小型轎車沿彩屯大橋駛往彩屯方向,當車行至彩屯大橋路段時,與相對方向鄢光輝駕駛的遼ED2140號威樂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常連傳及車內乘客殷素芝以及原告鄢光輝及鄢光輝所駕車內乘客郭雅珍受傷,兩車受損。原告鄢光輝傷后被送往本溪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多發外傷,右肢外傷,右膝髕內側支持帶斷裂,右膝內外側半月板前后角損傷變形、右手外傷、胸外傷、頭面部外傷。原告于2010年11月19日出院,共計住院47天,其中二級護理46天,三級護理1天,醫療機構建議休養一周。此次交通事故經本溪市溪湖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常連傳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鄢光輝無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損失如下:醫療費17
354.72元、誤工費3240元(60元/天×54天)、護理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5元(15元
/天×47天)、交通費300元,以上共計23 599.72元。
另查明,原告鄢光輝系出租車司機。遼BYJ982號奧迪牌轎車行車證登記所有人為盧芳,原車主為代世永。2009年10月15日,代世永將該車賣與被告常連傳。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受傷住院期間,被告常連傳給原告鄢光輝墊付了醫療費5000元。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筆錄、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案、診斷(出院)通知書、護理證明、醫療費收據、住院費用清單、證明、鄢光輝機動車駕駛證及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證據在卷為憑,以上證據經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原、被告在庭審中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故對于交警部門對該事故的責任認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常連傳系遼BYJ982號奧迪牌轎車實際所有人亦是該車在事故發生時的駕駛人,其購買遼BYJ982號奧迪牌轎車雖未辦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對于原告鄢光輝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合理損失應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河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常連傳承擔。原告鄢光輝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對于原告所花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本院確認為17
354.72元。對于原告要求的誤工費,因原告系出租車司機,其主張日工資為60元,數額合理,被告保險公司亦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鄢光輝住院47天,休養7天,共計誤工54天,其誤工費本院確認為3240元(60元/天×54天)。關于護理費,原告鄢光輝與被告保險公司均同意確定為2000元,本院予以采納;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共計住院47天,其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為705元(15元
/天×47天),本院予以支持。關于交通費,應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本案中,因原告家住本溪市明山區臥龍鎮,其主張交通費為300元的請求,數額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原告要求營養費的訴訟請求,因無醫療機構建議,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所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兩項共計18
059.72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此次交通事故共有兩名傷者,交強險應預留另一傷者的份額,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鄢光輝醫療費5000元;超出部分,應由被告常連傳承擔,被告常連傳已付部分,可從中扣除。對于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5540元,屬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項目,由被告保險公司予以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河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鄢光輝醫療費五千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鄢光輝護理費二千元、誤工費三千二百四十元、交通費三百元,以上共計一萬零五百四十元;
二、被告常連傳賠償原告鄢光輝醫藥費一萬二千三百五十四元七角二分、住院伙食補助費七百零五元,共計一萬三千零五十九元七角二分。被告常連傳已付原告鄢光輝五千元,尚需支付八千零五十九元七角二分。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百元,由被告常連傳承擔四百元,由原告鄢光輝承擔一百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王 德 運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周 游
附:本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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