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怒民一終字第12號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1-7-15)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1)怒民一終字第1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義根,男,1974年12月21日生,白族,小學文化,農民,云南省瀘水縣人。
委托代理人:李勝軍,凡人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楊永春,男,1978年1月29日生,白族,文盲,農民,云南省瀘水縣人。
委托代理人:謝桑益,怒江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施國祥(又名:淑云),女,1968年5月29日生,白族,小學文化,農民,云南省瀘水縣人。
委托代理人:馬文成,瀘水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熊定輝,男,1970年10月2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云南省宣威市人。
委托代理人:楊總,男,46歲,白族,大專文化,云南省瀘水縣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偉,大怒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審第三人:楊啟標,男,1964年6月8日生,白族,小學文化,農民,云南省瀘水縣人。
原審第三人:楊師,男,1973年11月13日生,白族,小學文化,農民,云南省瀘水縣人。
原審第三人:楊干,男,1963年9月15日生,白族,文盲,農民,云南省瀘水縣人。
原審第三人:聶念武,男,1979年9月7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云南省鎮雄縣人。
上訴人何義根、楊永春因與被上訴人施國祥、熊定輝、原審第三人楊啟標、楊師、楊干、聶念武義務幫工人受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瀘水縣人民法院(2011)瀘民一初字第2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5月23日在本院第四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何義根及其特別授權代理人李勝軍,上訴人楊永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謝桑益,被上訴人施國祥及其特別授權代理人馬文成,被上訴人熊定輝及其特別授權代理人李雪偉、楊總,原審第三人楊奇標、楊思、聶念武等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楊干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瀘水縣人民法院(2011)瀘民一初字第223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瀘水縣人民法院重審。
審 判 長 趙麗華
審 判 員 木春林
審 判 員 和麗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過強儒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