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怒民一初字第02號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1-8-8)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1)怒民一初字第02號
申請人(被申請仲裁人):云南怒江林華商號。
住所地:瀘水縣片馬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張林華,該商號總經(jīng)理。
被申請人(申請仲裁人):熊英,女,1973年4月25日生,漢族,農(nóng)民,貴州省水城縣人。
申請人云南怒江林華商號因與被申請人熊英確認勞動關(guān)系糾紛一案,不服瀘水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1)02號裁決,向本院申請撤銷該委會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本院在審理本案中,申請人云南怒江林華商號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云南怒江林華商號申請撤回起訴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quán)益,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申請人云南怒江林華商號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由申請人云南怒江林華商號承擔。
審 判 長 趙麗華
審 判 員 木春林
審 判 員 和麗瑞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過強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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