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中華訴被告李道海、濟源市五龍口鎮尚后村村民委員會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11-7-18)
原告李中華訴被告李道海、濟源市五龍口鎮尚后村村民委員會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
一審民事判決書
(2011)濟民一初字第1258號
原告李中華,男,1945年7月9日出生。
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尚后村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李占勝,系該支部書記。
原告李中華與被告李道海、濟源市五龍口鎮尚后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尚后村委)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送達被告。2011年6月13日,依法由審判員宋楠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中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尚后村委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8年至2000年,被告尚后村委成員多次在其經營的飯店吃飯,經結算共欠其餐費12378元。因當時村里沒有村長,李道海系村支書,給其出具了欠據。當時村里的帳正在審計中,公章上交,所以沒有加蓋村委的公章。該款至今未付,其認為李道海作為村支書給其出具欠條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要求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尚后村民委員會償還欠款12378元。
被告未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李道海給其出具的欠條一張及13張記賬單。13張記賬單上記載的是當時就餐的村委會成員及就餐的用途和就餐費用。記賬單系原告記載,被告尚后村委部分成員簽字認可。證明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尚后村民委員會共計欠其餐費12378元。
本院認證如下: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且原告提交的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有效證據,確認以下案件事實:1998年至2000年,被告尚后村委部分村委成員因事多次在原告經營的飯店吃飯,經結算共欠其餐費12378元。因當時村里沒有村長,時任村支書的李道海,于2001年給其出具了欠條一份,載明:“欠條.98年欠招待費總計4875元.99年-2000年欠招待費總計7503元.總計12378元.道海。”另原告稱因當時被告村委的帳正在審計中,公章上交,所以沒有加蓋村委的公章。該款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尚后村村民委員會部分村委成員因事多次在原告經營的飯店就餐,經結算共欠其餐費12378元。有時任被告村委支書的李道海給原告出具欠條及被告村委會部分成員簽字的13張記賬單在卷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尚后村委未到庭對此作出任何抗辯,故對原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濟源市五龍口鎮尚后村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李中華餐費12378元。
案件受理費109元,減半收取為54.5元,由被告負擔(暫由原告墊付,待執行中一并結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六份,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宋 楠 楠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韓
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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