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梁法民初字第512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1-3-21)
梁 平 縣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1)梁法民初字第512號
原告劉XX,男,生于1966年1月8日,漢族,重慶市潼南縣人,個體工商戶,住潼南縣柏梓鎮朱家村7組56號,公民身份號碼510227196601086339。
委托代理人向先銀,重慶市梁平縣梁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毛XX,男,生于1966年1月14日,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
原告劉XX與被告毛XX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華東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3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向先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毛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從2004年起一直在梁平縣梁山街道西池廣場轉盤處從事雨棚、防盜網加工、安裝業務。2007年原告為被告承包修建的車庫加工、安裝雨棚。原告安裝后,經雙方結算,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工資和材料款21190元,經多次催收,被告于2009年3月向原告出具欠條,并約定于當年4月內付清。被告至今未履行約定義務,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欠款21190元。
被告書面答辯稱,欠原告材料款屬實,但被告現無償還能力,請求于2011年4月30日前付清。
經審理查明,原告在梁平縣梁山街道西池廣場轉盤處從事雨棚、防盜網加工、安裝業務。2007年5月,被告承包修建輸氣作業區的車庫,后原告為被告加工、安裝車庫雨棚。雨棚安裝好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項,尚欠21190元未支付。2009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親筆出具欠條一張,欠條內容為:“今欠到劉XX做雨棚費共計21190元,大寫貳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正,此款在2009年4月內付清。”欠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予償還,F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被告償還其欠款21190元。
上述事實,除有原告的陳述、被告的書面答辯外,原告還提供了被告親筆出具的欠條一張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加工、安裝雨棚,雙方通過結算,被告尚欠原告欠款2119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條,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被告到期未償還欠款,應當承擔償還的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2119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毛XX償還原告劉XX欠款21190元。限本判決生效時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元,減半收取165元,財產保全費69元,由被告毛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陳 華 東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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