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瓊海法保字第20號
——海南省海口市海事法院(2011-9-16)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1)瓊海法保字第20號
申請人欽州恒榮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蘇志平。
被申請人廣西興泰隆船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振忠。
申請人欽州恒榮鋼鐵有限公司以被申請人廣西興泰隆船務有限公司承運其螺紋鋼,由于運輸保管不當,導致船艙進水引起鋼材大面積生銹,造成貨損約15萬元為由,申請扣押被申請人廣西興泰隆船務有限公司所有的現停泊于秀英港的“興泰隆168”輪,并責令被申請人提供15萬元的擔保。申請人為此提供了由擔保人潘富剛提供的15萬元現金擔保。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申請人欽州恒榮鋼鐵有限公司的訴前海事請求保全申請;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請人廣西興泰隆船務有限公司所有的“興泰隆168”輪;
三、責令被申請人廣西興泰隆船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幣150 000元的擔保。
申請人應當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逾期不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海事請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 判 長 陳映紅
代理審判員 林 師
代理審判員 張醫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吳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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