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黔法民初字第00592號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2011-7-13)
原告XX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簡稱XX行XX支行)與被告毛XX金融借款糾紛一案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書
(2011)黔法民初字第00592號
原告:XX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負責人:冉XX。
委托代理人:肖XX。
被告:毛XX,男。
原告XX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簡稱XX行XX支行)與被告毛XX金融借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冉蕓林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行XX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肖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毛XX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9年4月29日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借據約定:1、金額為40000元;2、借款期限為2009年4月29日到2011年4月28日止;3、執行月利率8.505‰。該筆貸款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催收,被告仍未履行清償義務,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清償借款40000元及其資金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未向本院提出答辯意見。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1.原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及法人身份證明書;
2.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記卡;
3.申請書;
4.個人借款申請書;
5.個人借款合同;
6.借款借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被告毛XX于2009年4月29日,向原告XX行XX支行借款40000元,用于生豬養殖,借款期限為兩年,月利率8.505‰。至起訴之日止,被告毛XX一直未償還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應資金利息。
本院認為:原告XX行XX支行與被告毛XX之間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在享有合同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但被告毛XX在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收仍未履行清償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毛XX清償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相應資金利息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毛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清償原告XXXXXX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資金利息。
案件受理費1015元,減半收取507.5元,由被告毛XX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相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冉 蕓 林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帥 衛 華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