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中法民申字第20號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2-28)
廣 東 省 湛 江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湛中法民申字第20號
抗訴機關: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原審被告):呂xx,女,漢族,1958年1月17日出生,住*。身份證號碼:44080319580117xxxx。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重慶市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
法定代表人:況xx,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1953年9月29日出生,住湛江市霞山區友誼一橫路一巷51號。身份證號碼:44080319530929xxxx。
申訴人呂xx與被申訴人重慶市xx食品有限公司、王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1)霞民三初字第119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呂xx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廣東省湛江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湛檢民行抗字(2011)18號民事抗訴書,以原判認定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且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對本案提出抗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審;
二、 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院 長 敖廣恩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勞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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