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中法立民終字第52號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3-13)
(2012)湛中法立民終字第52號
廣 東 省 湛 江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書
(2012)湛中法立民終字第5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河唇鎮xx農場十二隊5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省xx農場。住所地:廉江市河唇鎮。
法定代表人羅xx,場廠。
上訴人羅xx與被上訴人廣東省xx農場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廉江市人民法院(2011)湛廉法民初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羅xx上訴稱,上訴人于1963年8月至今在被上訴人處工作,被上訴人從來沒有與上訴人簽訂勞動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被上訴人按國家規定收取了上訴人的勞動保險費。2005年已達法定退休年齡,應享受退休待遇,但因被上訴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辦理社會保險帳戶。單位劃入個人帳戶累計,按照國家規定補交拖欠的社保金,要求被上訴人辦理退休手續,補發2005年10月止的退休金。支付拖欠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本案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自己的法定權利被侵害的一個訴訟,其法律關系是勞動關系主體之間的糾紛,上訴人依法定程序向一審法院提出的民事訴訟符合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圍。一審法院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依法審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羅xx起訴請求判令被上訴人廣東省xx農場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建立職工社保個人賬戶,單位劃入個人賬戶累計,并支付歷年所拖欠的社會保險金的訴訟,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及《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養老保險費,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未如數繳納者,社會保險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第三十六條“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并追繳其應參加社會保險之日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不執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扣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社會保險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的規定,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部門的職責,社會保險部門征繳不到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上訴人請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應向社會保險部門提出申請處理。上訴人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與處理正確,本院應予維持。上訴人上訴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黎 家 勇
審 判 員 許 廣 恩
審 判 員 杜 友 裕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許 志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