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中法立民終字第48號
——廣東省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2-23)
(2012)湛中法立民終字第48號
廣 東 省 湛 江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2]湛中法立民終字第4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林xx,女,1935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吳川市塘綴鎮升平街1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湛江市霞山區綠林路7號xxx房。
原審被告吳川市xx設備廠。住所地:吳川市塘綴鎮升平街。
法定代表人楊x,廠長。
上訴人林xx因與被上訴人李xx、原審被告吳川市xx設備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吳川市人民法院(2010)吳民初字第6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原審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2年1月13日通知上訴人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內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但上訴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依法交納訴訟費用,是訴訟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林xx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黃 海 霞
審 判 員 許 廣 恩
審 判 員 杜 友 裕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宋 秋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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