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0365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6-4)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365號
原告鄒某某,女,23歲。
委托代理人郭沖,梁平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某,男,27歲。
原告鄒某某訴被告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某某訴稱,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常人賭博,為此多次發生糾紛,2010年1月雙發生糾紛后被告外出,不盡夫妻和家庭義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女鄒某、鄒XX隨原告生活,被告依法給付撫養費。
被告熊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相識戀愛,2009年1月13日辦理結婚登記,2009年7月20日生育一子取鄒某,2010年6月20日生育一女取鄒XX。原告以與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常人賭博,為此多次發生糾紛,2010年1月雙發生糾紛后被告外出,不盡夫妻和家庭義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為由,訴訟來院,請求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
原告提供了如下證據以證明其訴訟請求:
1、結婚證,擬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系。
2、常住人口登記卡,擬證明原、被告家庭成員情況:
3、出生醫學證明,擬證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20日生育一女取鄒XX。
4、梁平縣大觀鎮新路村村委會的證明,擬證明被告現已外出,地址不詳。
5、證人趙某某出庭作證,擬證明被告賭錢,現在不知道他在哪里,原、被告生了第二個小孩后被告還回來看過小孩。
6、證人張某某出庭作證,擬證明原、被告認識沒多久就結婚,被告喜歡賭博,不務正業,接近三年沒看見被告了,原、被告生育了兩個小孩,不清楚被告何時外出的。
7、證人莫某某出庭作證,擬證明證人前年還看見過被告的。
8、證人鄒X出庭作證,擬證明被告在2010年9月外出的。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予以綜合評析:
原告提供的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出生醫學證明合法、屬實,本院予以采信。梁平縣大觀鎮新路村村委會的證明及證人證言,證明被告現已外出的事實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應當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規定,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對于原告起訴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鄒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魏青松
代理審判員 王 剛
人民陪審員 周忠明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書 記 員 梅筱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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