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0860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3)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860號
原告陳XX,女。
委托代理人陳X。
被告鄧XX。
委托代理人鄧X。
原告陳XX與被告鄧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于2007年1月相識,同年2月1日在梁平縣城北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均系再婚)。我們結婚后不久便外出浙江省樂清市務工。在務工期間雙方性格不和,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被告還經常打罵我,甚至對我實施家庭暴力。我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于2009年底回到梁平。從此,我們沒有聯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準許我們離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結婚后一起在浙江打工,夫妻關系一直很好,從未打罵過原告。2009年8月原告回梁平是因我與前妻所生女兒上戶才回去的。2009年年底我從浙江回家過年我們還在一起,2010年春節后我們商量好才分別外出打工。因此,我們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XX與被告鄧XX2007年1月認識,同年2月1日雙方在梁平縣城北鄉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均系再婚)。原、被告結婚后不久便一起到浙江省樂清市務工。在務工期間,原、被告分別于2009年1月2日、2009年8月1日向原告母親楊群章匯款6200.00元、2000.00元。2009年8月因被告婚前所生女兒上戶之事,原告便從浙江打工地回到梁平。2009年底被告回家過春節,春節后,原、被告分別外出打工至今。2012年3月26日原告陳XX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2012年4月5日原、被告在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辦公室調解時,發生過糾紛,原告還向梁平縣公安局第一派出所報過警。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相一致的陳述以及原告舉示的結婚證、報警回執和被告舉示的匯款給原告母親的回執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后,一直在外打工,夫妻關系較好。2009年8月原告回家不是原告訴稱系原、被告夫妻關系不和,被告實施了家庭暴力等原因,而是為被告之婚前女兒上戶之事。且2010年春節時原、被告還在一起生活。雖之后分別外出務工至今,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并非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00元,減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陳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劉XX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羅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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