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1185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30)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1185號
原告陸XX,男, 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人梁平縣人,個體工商戶,住梁平縣XX街道XX村X組,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重慶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縣工業園區XX路。工商注冊號: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該公司經理。
原告陸XX與被告重慶XX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依法由審判員陳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XX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重慶XXX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從2011年5月至同年10月30日有業務往來,于2011年11月28日經過對帳,被告共欠原告貨款59499.19元,并出具欠條一張。該貨款后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今推明緩,仍未支付。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及時支付原告貨款59499.1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從2011年5月至同年10月30日有業務往來,于2011年11月28日經過與重慶XXX有限公司財務對帳,被告共欠原告貨款59499.19元,并出具欠條一張,加蓋重慶XXX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該貨款后經原告催收未果。
上述事實有庭審中原告的陳述、欠條原件等本院采信的相關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被告重慶XXX公司所欠原告XXX貨款,有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為證,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重慶XXX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時給付原告陸XX貨款59499.1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8.00元,減半收取644.00元,由被告重慶XXX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陳 堯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 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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