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0480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6-14)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480號
原告譚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住梁平縣XX鎮XX村X組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委托代理人XX,梁平縣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陳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XX縣人,糧農,住梁平縣XX鎮XX路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第三人譚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XX縣人,農民,住梁平縣XX鎮XX村X組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重慶市XX縣人,住梁平縣XX鎮XX巷X號X單元,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原告譚XX與被告陳XX、第三人譚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紅霞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黃英、周繼宏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6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XX的委托代理人XXX,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XX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譚XX起訴稱:
被告陳XX與第三人譚X曾經是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時,尚欠原告債務9000元。2006年9月20日,被告與第三人協議離婚時約定欠原告的9000元由被告償還,且約定在2007年底前付清。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為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依照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判決被告陳XX償還原告的欠款9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息;案件受理費由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譚XX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與第三人于2006年9月20日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一份,擬證明被告與第三人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欠原告9000元,且約定由被告償還的事實;
2、第三人于2006年9月20日與被告協議離婚時辦理的離婚證復印件一份,加蓋復印屬實簽章,擬證明被告與第三人已離婚的事實;
3、第三人與案外人韓XX2008年11月3日登記結婚的《申請結婚登記申明書》復印件兩頁及墊江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復印件一頁,擬證明第三人已與案外人韓家樹于2008年11月3日登記結婚。
被告陳XX未到庭應訴,也未向本院遞交書面答辯狀和向本院提交證據。
第三人譚X答辯稱:
原告所訴屬實,被告與第三人于1993年12月1日登記結婚,于2006年9月20日協議離婚,并約定所欠原告的9000元欠款由被告承擔。
第三人譚興瓊沒有證據提交。
經本院庭審質證,被告未到庭、未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第三人對原告提交的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檔案資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證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經第三人質證無異議,雖未經被告質證,但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質證權利;故原告提交的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應當作為本案定案依據予以采信。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案件事實如下:
原告與第三人系父女關系,被告與第三人于1993年12月1日登記結婚,被告以原告女婿的身份,于2005年至2006年間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子女讀書及開門市。2006年9月20日,經被告與第三人協議離婚時清算,仍欠原告債務9000元,被告與第三人遂在離婚協議上約定,該債務由被告償還,原告對此知情,并予認可。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因被告外出,原告不知其下落,向被告家人打聽,其家人不愿告知。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原告特訴訟來院,請求判令被告及時償還原告欠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離婚協議、婚姻登記檔案資料和當事人陳述意見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所爭議之欠原告譚XX的債務形成于被告陳XX與第三人譚X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視為被告與第三人的共同債務,但被告與第三人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該債務由被告承擔,且原告對該約定知悉并予認可,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原告僅向被告主張債權,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務應當清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痹嫖刺峁┫嚓P證據證明其與被告有要支付利息的相關約定,故,該筆債務應視為不支付利息,原告關于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由被告陳XX償還所欠原告譚XX借款本金900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付清;
2、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陳光明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0元,由被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楊紅霞
人民陪審員 黃 英
人民陪審員 周繼宏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 弛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