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203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6-8)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甬慈刑初字第1203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抓獲,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辯護人林小映,浙江相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慈檢刑訴(2012)1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黃某某及其辯護人林小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2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黃某某在慈溪市滸山街道三北市場附近,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向一名男子收購了白色蘋果4S牌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4 704元)、HTC牌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2 755元)。
2012年2月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黃某某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孫塘路郵電局附近的一間租房內,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向一名男子收購惠普牌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人民幣2 400元)。
2012年春節后的一天,被告人黃某某在慈溪市滸山街道烏山站附近,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向一名外地男子收購黑色蘋果4S牌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3 150元)。
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黃某某又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孫塘路郵電局附近的一間租房內,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贓物的情況下,仍向一名男子收購索尼牌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人民幣5 500元)。
案發后,上述涉案物品均已被追回并發還被害人。
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黃某某、楊某某、陳某某、樓某某、趙某的陳述、搜查筆錄、涉案贓物照片、扣押、發還物品清單、價格鑒定報告書、抓獲經過及被告人黃某某的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林小映請求對被告人黃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并處的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 國 強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施燕君(代)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