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1號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2-5-17)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1號
原告:華某某。
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浙江達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原告華伯慶為與被告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伯慶及其委托代理人虞旭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華伯慶起訴稱:2010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 000元,約定于2010年12月11日歸還。上述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借故推諉,至今未還,釀成糾紛。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即時歸還借款500 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供了借條1份,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 000元的事實。
被告陳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作答辯,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亦未提供證據。
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證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根據本院認定的證據及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0年11月11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500 000元,并出具借條1份,約定于同年12月11日歸還。到期后,被告未歸還借款。原告向被告催討無著,故訴來本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應當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現被告未按約歸還,顯屬違約,故原告要求被告即時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當庭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原告華伯慶借款 50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 80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在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收到本院送達的上訴案件受理費繳納通知后七日內,憑判決書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收費窗口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賬號:810060143738093001,開戶銀行: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范 智 君
代理審判員 楊 智 文
人民陪審員 褚 忠 華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 馮 維 亞
附:本判決依據的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
一、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申請執行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屬于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當在七日內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