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0779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7-5)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0779號
原告莫xx,曾用名莫x,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居民,住梁平縣原梁山鎮(zhèn)xx街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
被告陳xx,女,1961年9月23日出生,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居民,住梁平縣原梁山鎮(zhèn)xx路xx號xx單元。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
原告莫xx與被告陳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堯擔任審判長
,與人民陪審員張曉紅、周繼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陳xx以在成都購房為由,分別于2008年9月15日和同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42000.00元,并出具借條二張。該借款雙方口頭約定二年內還清。此借款約定到期后經原告催收仍未償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72000.00元。
經審理查明,
被告陳xx以在成都購房為由,分別于2008年9月15日和2008年10月1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42000.00元,并出具借條二張。此借款后經原告催收未果。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借條原件等本院采信的相關證據(jù)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陳xx向原告莫xx借款,
有出具的借條為證,雙方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現(xiàn)原告主張債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陳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莫xx借款72000.0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00.00元,由被告陳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陳 堯
人民陪審員 張 曉 紅
人民陪審員 周 繼 宏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 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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