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23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14)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23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鄧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2012年2月24日因吸毒被梁平縣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2012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盜竊罪經我院決定,次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重慶市梁平縣看守所。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XX犯盜竊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鄧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30下午,被告人鄧XX來到梁平縣聚奎鎮大來村3組,趁無人之機,采用撬門入室的手段,入戶盜走楊家玥家中的30斤臘肉、鴨子肉5斤、“光頭”牌勁酒三瓶(一斤裝)及“蒙牛”牌24合裝的純牛奶一件。將盜得的臘肉和牛奶銷贓后獲贓款490元。經鑒定,被盜的物品價值608元。
2012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鄧XX來到梁平縣聚奎鎮大來村4組,趁無人之機,采用撬門入室的手段,入戶盜走肖XX家中的6.5斤臘肉、香腸3.5斤、吹臘肉10斤、油泡肉20斤及“蒙牛”牌24合裝的純牛奶一件。將盜得的臘肉和牛奶銷贓后獲贓款480元。經鑒定,被盜的物品價值651元。
另查明,被告人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如實供述上了以上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鄧XX的戶口信息、供述與辯解,失主楊XX、肖XX的陳述,辯認、指認筆錄及照片等書證,價格鑒定結論書,扣押物品清單,現場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盜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XX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
(其刑期從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2年10月8日止。罰金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鄧XX退賠違法所得125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王海波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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