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08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3)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08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務農。因涉嫌非法行醫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XX犯非法行醫罪,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魏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魏XX原系明達鎮龍馬村衛生室鄉村醫生,2003年被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取消鄉村執業證書后,其仍繼續從事鄉村醫療活動。2007年12月、2010年5月被告人魏XX先后兩次被梁平縣衛生局行政處罰后,仍然非法行醫,并于2011年8月再次被查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魏XX的戶籍資料、供述與辯解,證人何遠翠、李代書、丁光清、李云耀等人的證言,梁平縣衛生局證明,梁平縣明達鎮衛生院情況說明,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偵查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XX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魏XX當庭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XX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李吳霞
二O一二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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