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17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7)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17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X,男,出生于山東省蓬萊市,漢族,初中文化,駕駛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6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經梁平縣檢察院批準,當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重慶市梁平縣看守所。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X駕駛行車制動效能不良的渝B74011號重型貨車(超載8220KG)從墊江縣經102省道往梁平縣方向行駛。當日2時50分許,當車行駛至梁平縣境內102省道84KM+750M處時,被告人李X因疲勞駕駛且未確保安全車速,與同向行走的行人洪X發生碰撞,造成洪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經梁平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李X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洪X承擔次要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李X的戶籍資料、供述與辯解,證人殷XX、王XX、何XX的證言,情況說明,到案經過,現場圖與勘查筆錄,機動車駕駛證件,超限車輛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尸體檢驗鑒定書,DNA檢驗報告,交通事故車輛技術鑒定書,偵查機關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當庭認罪,如實供述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其刑期從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審判員 李吳霞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書 記 員 陳小會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