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22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24)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22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XX,男,出生于四川省達州市,漢族,初中文化。2012年1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梁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重慶市梁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石亮金,重慶市渝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陳XX及其辯護人石亮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1月19日,被告人陳XX駕駛鄂K77075號小型轎車從湖北黃石市出發,準備回老家四川省達州市南岳鎮。2012年1月20日9時許,行駛到達袁路11KM+500M處時,由于轉彎時操作不當,被告人駕駛的車輛從道路右側車道駛入左側車道,與相向而來的黃XX駕駛的渝FAW088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渝FAW088號小型轎車上乘坐人員黃XX1、張XX受傷。黃XX1在送醫院途中死亡。經梁平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陳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審理中,各方就民事賠償當庭達成協議,并已部分兌現,且得到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陳XX的戶口信息、供述與辯解,證人鄭XX、王XX、黃XX等人的證言,偵查機關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事故車輛痕跡檢查記錄、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出生醫學證明,尸體檢驗鑒定書,車輛檢驗鑒定書,調解協議、收款收據、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XX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收集程序合法,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能與被害方就民事賠償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王海波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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