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53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5-31)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梁法刑初字第00153號
公訴機關梁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雷XX,男,出生于重慶市梁平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2012年3月28日因吸毒被梁平縣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因涉嫌犯盜竊罪經我院決定,2012年5月29日被梁平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重慶市梁平縣看守所。
梁平縣人民檢察院以梁檢刑訴[2012]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XX犯盜竊罪,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人雷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雷XX趁本縣仁賢鎮下街54號江XX在茶館打牌之際,到江XX紅營的煙花爆竹門市內,盜走門市內書桌抽屜里的205元。
2012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雷XX趁本縣仁賢鎮下街79號王XX外出之機,到王XX家,用隨身攜帶的啟子,撬鎖入室,盜走王XX香腸36斤、豬瘦肉15.5斤。經梁平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案發時被盜的香腸和豬肉價值735元。
2012年1月中旬一天上午,被告人雷XX到本縣仁賢鎮下街79號張友蘭的門市內,盜走門市內貨架上的玉溪香煙兩條。經梁平縣價格偽證中心鑒定:案發時被盜的香煙價值380元。
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雷XX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向公安機關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雷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雷XX的戶口信息、供述與辯解,失主王XX、張XX、江XX的陳述,戶籍資料,辯認、指認筆錄及照片等書證,價格鑒定結論書,現場圖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X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盜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本案證據經當庭質證,被告人無異議,其證據能夠證明本案事實,予以采信。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和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雷XX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其刑期從本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9日起至2012年11月28日止。罰金刑限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繳清。)
二、責令被告人雷XX退賠違法所得13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口頭或者書面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員 王海波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高熠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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