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1602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7-25)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1602號
原告楊XX,女,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住重慶市梁平縣。
委托代理人陳X,重慶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XX,男,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住重慶市梁平縣。
楊XX訴袁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藍疆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帥,被告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訴稱:原、被告于19XX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長期在外務工,因雙方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訴來本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準許原、被告離婚;婚生子袁xx隨被告生活、婚生女袁x隨原告生活,互不給付撫養費。
被告袁XX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XX與被告袁XX于19XX年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19XX年XX月XX日在梁平縣XX鎮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于19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子取名袁xx,20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取名袁x。近年來因家庭瑣事雙方曾發生糾紛,現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結婚證、證人當庭證言等證據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因家庭瑣事發生過糾紛,但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多年能夠相互履行夫妻義務,維護家庭和諧,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舉示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訴訟主張,故對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員 藍 疆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吳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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