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梁法民初字第01488號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2012-7-10)
重慶市梁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書
(2012)梁法民初字第01488號
原告李XX,女,漢族,重慶市墊江縣人,農民,住重慶市梁平縣。
委托代理人田XX,重慶市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XX,男,漢族,重慶市梁平縣人,農民,住重慶市梁平縣。
委托代理人陳XX,重慶市XX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XX與被告唐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田XX、被告唐XX及委托代理人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原、被告于19XX年X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女兒唐X,子唐XX。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常為生活瑣事吵打,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現訴訟來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唐X隨原告生活,子唐XX隨被告生活。
被告唐XX辯稱,原告訴稱的理由不成立,雙方婚后感情好,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請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XX與被告唐XX于19XX年下年經人介紹認識,19XX年X月X日在梁平縣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同年9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唐X,20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唐XX。婚后原、被告于20XX年外出福建務工至今,近年由于雙方性格不合,曾為家庭瑣事發生吵鬧,現原告為此訴訟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結婚證、見證書、房屋買賣協議、常住人口登記卡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為家庭瑣事發生過矛盾,但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多年能夠相互履行夫妻義務,維護家庭和諧,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無證據證明其理由成立,為此,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XX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游雪明
人民陪審員 嚴建華
人民陪審員 周繼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吳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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