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巫法刑初字第00135號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2012-11-9)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2)巫法刑初字第00135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顏X德,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于重慶市云陽縣,身份證號碼XX,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重慶市云陽縣黃石鎮興隆街X號。曾因犯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于1983年7月3日刑滿釋放。1985年7月8日被收審,同月13日被逮捕,云陽縣人民法院于1985年12月3日作出(85)法刑一字第12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顏X德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四川省萬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于1986年1月8日作出(85)刑上字第244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1985年7月8日起至2005年7月7日止。1992年3月16日因脫逃罪被判刑三年,2005年7月18日減刑一年六個月,2006年9月29日減刑一個月,2006年10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巫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巫溪縣看守所。
辯護人沈小平,重慶四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檢察院以溪檢刑訴[2012]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顏X德犯詐騙罪,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控辯雙方同意,本案適用簡化審程序審理。巫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譚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顏X德及其辯護人沈小平到庭參加了訴訟。經公訴機關建議,本案延期審理二次。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7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顏X德向陳正明謊稱其姐姐、姐夫是重慶市某單位的領導,只要給予活動費便可幫忙解決工作,以此騙取陳正明10000元。顏X德又以相同手段,先后騙取劉世銀3800元、劉振秀5000元、何志友5000元、陳正香5000元。
2008年1月的一天,顏X德謊稱其姐姐、姐夫是重慶市某單位的領導,只要給予活動費便可幫忙解決工作,騙取陳正華5000元。同年2月,顏X德以同一手段,騙取陳海生5000元。同年7月29日,顏X德利用李隆太、陳正美對董光明實施上述詐騙行為,先后騙取董光明15000元。
2009年2月的一天,顏X德利用李隆太對謝忠銀稱顏X德的姐姐、姐夫是重慶市某單位的領導,只要給予活動費便可幫忙解決工作,騙取謝忠銀6000元。同年3月的一天,顏X德采用相同的方式,通過李隆太騙取李發云2000元。同年8月的一天,顏X德以相同的方式,通過李隆太騙取楊太勇2000元。同年某日,顏X德以其姐姐、姐夫是重慶市某單位的領導,只要給予活動費便可幫忙解決工作,騙取張曉明2500元。
2009年5月,顏X德向李隆太謊稱自己手中有生態移民工程,如將戶口轉至顏X德名下可獲取國家補償,并稱能幫李隆太在重慶市云陽縣低價購房,先后騙取李隆太14000元。
2011年12月12日,被告人顏X德主動到樂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顏X德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情況說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抓獲經過、提取筆錄、存款回單、借條、收條、查詢存款通知書(回執)、存款賬戶信息查詢、儲蓄對賬單、在逃人員登記表、云陽縣人民法院(85)法刑一字第125號刑事判決書、四川省萬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85)刑上字第244號刑事裁定書、(2006)三峽獄字第763號釋放證明書(存根)、刑事案件執行通知回執,證人陳正美的證言,被害人陳正明、劉世銀、譚孝菊、李發云、楊太勇、謝忠銀、張曉明、董光明、陳海生、陳正香、劉振秀、方家德、李隆太的證言,被告人顏X德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X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其有關系能幫他人解決工作、辦理生態移民獲取國家補償為名實施詐騙,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共計803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顏X德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顏X德及其辯護人提出顏X德自動投案后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的意見。經查,顏X德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時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且顏X德交代主要犯罪事實系在公安機關掌握之后,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故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顏X德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顏X德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顏X德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罰金限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顏X德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責令退賠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文泉
審 判 員 夏順平
人民陪審員 宋祖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田 偉
蘇 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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