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9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2-22)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91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因犯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于 2010 年 7 月 21 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因本案,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被取保候審,于 2013 年 2 月 22 日被逮捕。現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58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 2013 年 2 月 18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1 年 8 月 6-7 日,被告人刑 某某 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攜帶斧頭到麗水市 ×× 區 ×× 鄉 ×× 村土名 “ 興工背 ” 、 “ 高里弄 ” 的責任山場采伐林木,數量較大。經技術鑒定,共計盜杉木 10 株,立木蓄積 2.48 立方米。被告人邢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盜伐林木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邢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 、證人王某某、李某某、孫某某的證言; 4 、現場照片; 5 、歸案經過; 6 、林某鑒定結論書; 7 、現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 8 、刑事判決書等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某違反森林法的規定,盜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邢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 1000 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2 月 22 日起至 2013 年 4 月 21 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黃奇新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 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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