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8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2013-2-21)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85號
公訴機關(guān)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斯某某。因涉嫌搶奪犯罪,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7 日被取保候?qū)彙?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56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斯某某犯搶奪罪,于 2013 年 2 月 16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鐘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斯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2012 年 1 月 29 日下午,被告人斯某某到麗水市蓮都區(qū) xxKTV 樓下時,看到被害人李某某手里拿著一只 iph0ne4 手機(價值人民幣 3150 元),遂臨時起意,準備將其手機搶過來。于是,被告人斯某某尾隨被害人李某某至該 KTV 二樓 302 包廂門口,趁被害人李某某點歌之際,沖進包廂內(nèi)將其放在茶幾上的手機搶走后逃跑,被害人李某某隨后追趕,但未追上被告人斯某某。被告人斯某某歸案后,已將該手機退還給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斯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搶奪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斯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guān)提供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斯某某的供述;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 、現(xiàn)場指認筆錄; 5 、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 6 、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及照片; 7 、資格證書; 8 、公某某政處罰決定書等證實,證據(jù)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趁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奪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斯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贓物已追歸被害人,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斯某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4000 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 黎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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