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碧商初字第26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3-6)
(2013)麗蓮碧商初字第26號
民事判決書
原告: XX 銀行 XX 支行,住所地: XXX 。
訴訟代表人:陳 XX ,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葉 XX ,男, 1965 年 7 月 7 日 出生,漢族,住 XXX ,該行職工,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吳 XX , 男, 1966 年 9 月 15 日 出生,漢族,住 X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 吳 XX ,男, 1964 年 5 月 12 日 出生,漢族,住 X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 。
被告:周 XX ,女, 1965 年 12 月 26 日 出生,漢族,住 X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徐 XX ,男, 1970 年 9 月 3 日 出生,漢族,住 X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被告:吳 XX ,女, 1971 年 8 月 21 日 出生,漢族,住 XX 。公民身份證號碼: XXX 。
原告 XX 銀行 XX 支行為與被告 吳 XX 、吳 XX 、周 XX 、徐 XX 、吳 XX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 2013 年 2 月 4 日 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瑋獨任審判,于 2013 年 3 月 6 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 XX 銀行 XX 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葉 XX 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 XX 、吳 XX 、周 XX 、徐 XX 、吳 XX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 XX 銀行 XX 支行訴稱: 2011 年 2 月 28 日 ,被告吳 XX 以農業生產周轉為由與原告 XX 銀行 XX 支行簽訂了《個人循環保證金融借款合同》【合同號:蓮農合行(碧湖)循保借字第 9311120100008598 號】,合同約定借款金額 90000 元,期限自 2010 年 7 月 12 日起 至 2012 年 7 月 10 日 止。在上述期限內,借款人可循環使用上述借款額度,但在該期限內任何一時點上的借款余額不得超過該借款額度,具體每筆借款的金額和期限由借款借據另行約定。同時被告吳 XX 、周 XX 、徐 XX 、吳 XX 為本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010 年 7 月 12 日 ,原告 XX 銀行 XX 支行如期發放貸款,約定利率為月利率 7.2‰ ,借款到期時間為 2012 年 6 月 20 日 。該筆貸款到期后,被告吳 XX 并未履行歸還本金和利息的義務,被告吳 XX 、周 XX 、徐 XX 、吳 XX 也未自覺履行擔保責任。經原告 XX 銀行 XX 支行多次催收,被告吳 XX 尚欠借款本金 90000 元及利息。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吳 XX 歸還原告 XX 銀行 XX 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 90000 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約定計付);被告吳 XX 、周 XX 、徐 XX 、吳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吳 XX 、吳 XX 、周 XX 、徐 XX 、吳 XX 承擔。
被告吳 XX 、吳 XX 、周 XX 、徐 XX 、吳 XX 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與原告訴稱的事實一致。并有原告提供的《個人循環保證金融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及庭審中當事人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被告吳 XX 與原告 XX 銀行 XX 支行簽訂《個人循環保證金融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借貸關系合法有效。被告吳 XX 逾期未歸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還款付息責任。被告吳 XX 、周 XX 、徐 XX 、吳 XX 為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故原告訴請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
一、被告吳 XX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 XX 銀行 XX 支行借款本金 9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 2010 年 7 月 12 日起 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吳 XX 、周 XX 、徐 XX 、吳 XX 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 2050 元,減半收取 1025 元,由被告吳 XX 、吳 XX 、周 XX 、徐 XX 、吳 XX 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 瑋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 記 員 洪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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