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73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1-30)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73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 2012 年 6 月 21 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 2013 ) 45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2012 年 5 月 23 日 8 時許,被告人杜某某駕駛浙 K ××××× 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并在后車廂搭乘楊甲和被害人王某某,由麗水 ×× 區 ×× 村往 ×× 村方向行駛,途徑 ×× 村路段時,遇彎道措施不當,沖出路面墜下山崖,造成車輛損壞、被害人王某某當場死亡、被告人杜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杜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麗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蓮都大隊麗公交認字( 2012 )第 00014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杜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杜某某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被害人家屬書面諒解。
被告人杜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 1 、戶籍證明; 2 、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3 、證人楊乙、楊甲的證言; 4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照片、現場圖; 5 、交通事故認定書; 6 、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7 、尸體檢驗報告; 8 、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 9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諒解書等證實,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當庭自愿認罪,且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林旭紅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 記 員 何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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