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135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3-27)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135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1月7日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3月1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2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陳甲。
被告人李甲。因本案,于2012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李甲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鐘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及其指定辯護人陳甲、被告人李甲及其辯護人黃××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張×、李甲經商議后,決定由張×出資,李甲負責網絡技術及管理,共同在麗水市成立一家網絡科技公某,銷售假冒品牌手機。于是,兩人通過架構wap網頁服務器,建立××網站(wap. ××d.net),并從廣州深圳一手機批發商處購進假冒 “ 蘋果 ” 手機,通過該網站進行銷售。隨后又通過工商登記成立××網絡科技有限公某,先后在蓮都區××區××號、××公寓××幢××單元××室設立辦公地點,招聘話務、售后等工作人員,指使話務員按照事先擬好的 “ 話術 ” 向客戶推銷假冒 “ 蘋果iph0ne4s ” 手機,然后以××速遞、EMS等快遞方式通過貨到付款的形式實現資金流轉。自2012年6月中旬至同年9月12日,被告人張×、李甲銷售假冒 “ 蘋果iph0ne4s ” 手機的金額共計人民幣795860元。
2012年9月12日 ,麗水市工商行政管乙、麗水市公安局蓮都區分局執法人員在××網絡科技有限公某進行檢查時,當場查扣了56部 “ iph0ne4s ” 手機。經鑒定,該56部手機均為假冒 “ 蘋果 ” 手機。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李甲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明: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張×、李甲的身份情況;2、被告人張×、李甲的供述和辯解,證明被告人張×、李甲銷售假冒蘋果手機的時間、數量、金額等具體情況;3、證人劉甲、項某某、吳甲、曾甲、吳乙、王甲、王乙的證言,證明各自是在××網絡公某上班,公某老板是被告人張×,被告人李甲是負責人,以銷售假冒蘋果4S手機為主,由被告人張×從廣州進貨,被告人張×、李甲還整理了專門的話術給客服推銷手機的事實;4、證人應××的證言,證明2012年6月份其與××科技公某簽訂月結協議,開始為該公某寄送手機,運費每月結算一次,通過其公某寄送的手機均由業務員從客戶處收取貨款后,再按照淘寶訂單號將貨款匯入被告人張×的支付寶賬戶內,代收貨款和支付運費是分開的。從6月份開始,其公某共收取被告人張×公某貨款35000多元,以及通過互聯網只能查詢3個月以內運單號碼投遞情況的事實;5、證人劉乙的證言,證明其將身份證借給被告人張×注冊公某使用,該公某是銷售手機的,被告人李甲也在該公某上班的事實;6、證人王某的證言及領款憑條,證明2012年9月12日工商部門查處被告人張×的公某時,被告人張×給其一張中信銀行卡,讓其將卡內的錢取出。于是,其將卡內47000元分幾次取出交給了被告人張×媽媽的事實;7、證人陳乙、常某某、何甲、字印甲、牛某某、方某某、張甲、杜某、段某某、周某某、薛某某、劉丙、楊某某、張乙、李×、邵××、管甲、侯某某、高某某、鄭某、馬某某、朱某某、曾乙、吳丙、陳丙、卿××、曾丙、李乙、馮某某、李丙、何乙、張丙、曹某某、明某、王丙、劉丁、劉戊、韓某某、李丁等人的證言及手機照片,證明其各自通過 “ ××商城 ” 購買了假冒 “ 蘋果4S ” 手機的經過及數量、價格的事實;8、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照片,證明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了××公某印乙、財務專用章、8月份工資表、營業執照、賬目發票、快遞寄件存根聯、張×私人印乙等物品。其中,米淘公某的工商登記為2012年8月14日,8月份公某客服人員的工資為8000元的事實;9、話術資料,證明被告人張×、李甲整理了專門的 “ 話術 ” 讓客服人員推銷假冒手機的事實;10、月結協議、客戶月結清單,證明2012年6月29日,順豐速運公某與被告人張×簽訂月結協議,由順豐公某代為運送手機,并代收客戶貨款后存入被告人張×的支付寶賬戶,運費每月結算一次。7月份運費為13122元,8月份運費為19769元,9月份運費為8969元的事實;11、順豐速運運單某某、快遞單圖片,證明順豐速運為被告人張×運送手機的事實;12、銀行賬戶查詢明細,證明2012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張×支付寶賬戶轉存至中信銀行賬戶資金的情況;13、EMS運單號碼簽收狀態查詢表,證明2012年6月至9月8日,被告人張×、李甲銷售的假冒蘋果4S手機通過EMS發貨部分的簽收、退貨情況,簽收部分共計銷售金額為351574元的事實;14、銷售額計算方法說明、銷售清單,證明2012年6月至9月8日,被告人張×、李甲銷售的假冒蘋果4S手機的銷售金額順豐部分為444286元的事實;15、麗水市工商行政管乙移送材料,證明2012年9月12日,麗水市工商行政管乙對被告人張×開設在麗水市××都區××公寓××單××室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以 “ ××商城 ” 名義通過快遞公某,以850元/臺的價格將標注 “ iph0ne4s ” 的手機銷售給顧客,并當場扣押了56部 “ iph0ne4s ” 手機(其中45部為成某某,11部為維修機)、臺式電腦主機3臺、筆記本電腦3臺、電腦顯示器10臺等物品。以及該局委托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某對扣押的手機進行了鑒定的事實;16、蘋果商標注冊證明文件、建議銷售價格參考,證明鑒定機構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某具有鑒定資格,蘋果4S手機的大陸市場銷售價格為4488元至6788元的事實;17、暫扣款票據,證明王某已代被告人張×退交贓款47000元的事實;18、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明被告人張×的前科情況;19、鑒定報告,證明從被告人張×的公某扣押的 “ 蘋果 ” 手機均為假冒產品的事實;20、筆記本電腦二臺,證明被告人張×、李甲的電腦中存有通過順豐速運公某和EMS發貨的假冒蘋果4S手機清單的事實;21、光盤一張,證明偵查人員依法從被告人李甲的電腦中下載了手機發貨清單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李甲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且銷售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甲在本案中處于從犯地位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根據被告人張×、李甲的供述,被告人張×設立公某時,是與被告人李甲一起商量決定,共同經營,兩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相當,故不宜區分主、從犯。對被告人李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甲是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李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張×、李甲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李甲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張×、李甲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查扣的假冒手機、電腦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黃奇新
人民陪審員周麗珍
人民陪審員武文麗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