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13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3-26)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134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甲。因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徐×。
被告人雷××。因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沈××。因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何乙。因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甲、雷××、沈××、何乙犯職務侵占罪,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甲及其辯護人陳××、被告人雷××、沈××、何乙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何甲為麗水市蓮都區××村支委委員,被告人雷××、何乙為該村村委委員,被告人沈××為該村關后組組長。2007年6月,麗水市水電開發公司蓮都分公司某某的麗水市××工程隧道要從××村官后山塘底下穿過,根據施工要求,需將山塘里的水放空。麗水市水電開發公司蓮都分公司和××村簽訂了補償協議,約定一次性補償給××村農田灌溉損失及臨時通道用地、樹木、搬遷費共計人民幣22650元。××村收到該筆補償款后,2007年10月,被告人何甲、雷××、何乙、沈××以各自親屬的名義在領款單上簽字,由被告人雷××將22650元補償款從村里領出后私分,被告人雷××分得人民幣5850元,被告人何甲、沈××、何乙各分得人民幣5600元。
2011年11月3日 ,被告人何乙到蓮都區紀委主動交代了與何甲、雷××、沈××侵占村集體資金22650元的事實。案發后,被告人何甲、雷××、沈××、何乙已將各自分得的贓款退繳到蓮都區紀委。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甲、雷××、沈××、何乙在開庭審理過程某某無異議,且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何甲、雷××、沈××、何乙的身份情況;2、被告人何甲、雷××、沈××、何乙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結伙將村組集體資金采用虛報名義非法占為己有的事實;3、證人厲朝武、藍某、黃某某、何丙等人的證言,證明被告人結伙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集體資金,以及冒用證人的名義領取資金等事實;4、證明,證明各被告人原擔任職務的事實;5、損失估算說明某、會議紀要、協議、記賬憑證、付款憑證、領款單等,證明被告人結伙非法占有集體資金的全過程及虛構領款等的事實;6、暫扣款票據,證明被告人將非法占有的資金已上交到紀某部門的事實;7、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何乙主動到紀某部門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甲、雷××、沈××、何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分別擔任村、組干部職務上的便利,結伙并用虛報親屬名義的方法,將本村組的集體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認定的事實成立,提請依法懲處各被告人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乙犯罪以后主動到相關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又退清全部贓款,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何甲、雷××、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已退清全部贓款,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何甲的辯護人提出本案定性不當,被告人擔任村支委無權支配村集體財物,所領取的款項系補償給承包戶的資金,取得的方式是分配款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其辯解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何甲的辯護人同時提出被告人無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所分得的資金不夠定罪,故罪名不成立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四被告人在領款單上分別以親屬的名義領取款項并進行私分,主觀上已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故對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何甲、雷××、沈××的犯罪情節以及歸案后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和退贓情節,依法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鑒于被告人何乙的犯罪情節及自首、退贓情節,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甲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雷××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沈××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何乙犯職務侵占罪,免予刑事處罰;
五、被告人何甲、雷××、沈××、何乙被暫扣的違法所得款,由暫扣機關直接退還給被害人麗水市蓮都區巖泉街道上崗背村集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闕少萍
人民陪審員徐妙君
人民陪審員瞿宗囡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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