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94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3-18)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94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邱××。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7時30分許,被告人邱××駕駛無牌號制動不良的三輪汽車,并在車廂搭乘被害人藍某某,由麗水市蓮都區××鄉富山頭××村往××鄉××村方向行駛,途徑××村風吹凹頭回頭彎路段時,因避讓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單某某時,碰撞路邊護欄墩,造成車輛墜落山下,被害人藍某某當場死亡,單某某輕微受傷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和第五十條之規定,經麗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蓮都大隊麗公交認字[2012]第0003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邱××負全部責任。
另查明,事故發生后,被告人邱××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共賠償被害人家屬人民幣28萬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書面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邱××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邱××的身份情況;2、被告人邱××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駕駛無牌號制動不良三輪汽車并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3、證人單某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邱××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及其受傷等事實;4、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明肇事車輛情況的事實;5、尸體檢驗報告,證明被害人藍某某死亡的事實;6、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人邱××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7、交通事故照片、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證明案發現場情況;8、機動車查詢結果,證明被告人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C1E的事實;9、人民調解協議書、請求諒解書,證明被告人邱××與被害人藍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并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邱××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李建平
二O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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