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80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2013-2-21)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80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因犯詐騙罪,于2009年5月被江蘇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施××。
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在麗水市看守所。
辯護人鄒××。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李×犯盜竊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及其辯護人施××、被告人李×及其辯護人鄒××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1、2012年10月21日凌某2時許,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李×經密謀,由被告人王×駕駛摩托車到麗水市××都區××中學門口的非機動車道,二人采用撬汽車某某蓋,再用電子解碼器將汽車解碼的方式,將被害人艾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黑色,車牌號浙K×××××,車主:艾某某,車架號:LV××E4896××4693,發動機號:30××)發動起來,后因為汽車檔位掛不進去,沒有成功將汽車盜走。經鑒定,該被盜的東某某田CRV轎車價值人民幣169000元。
2、2012年10月21日凌某2、3時許,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李×經密謀,由被告人王×駕駛摩托車到麗水市×法院附近的××學院圍墻外括蒼路非機動車道上,二人將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黑色,車牌號浙K×××××,車主:麗水市蓮都區征地拆遷安置辦公室,車架號:L××E183××07,發動機號:40××)的引擎蓋撬開,在拼開駕駛室門鎖時,開鎖工具斷掉,沒有成功將汽車盜走。經鑒定,該被盜的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價值人民幣147000元。
3、2012年10月22日凌某2時許,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李×經密謀,由被告人王×駕駛牌號為浙K×××××的面包車到縉云縣××旁邊朝暉路××幢對面的路口,二人采用撬汽車某某蓋,再用電子解碼器將汽車解碼的方式,盜走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黑色,車牌號浙K×××××,車主:鄭葛見,車架號:L××183××028,發動機號:50××)。經鑒定,該被盜的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價值人民幣168000元。
4、2012年10月22日凌某4時許,被告人王×伙同被告人李×經密謀,駕駛從縉云偷來的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到麗水市××都區××小區門口,采用與前面同樣的手段,盜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黑色,車牌號浙K×××××,車主:周某某,車架號:L××31B5××84,發動機號:50××)。經鑒定,該被盜的東某某田CRV轎車價值人民幣1722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及書證等。被告人王×、李×的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王×是累犯。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的辯解意見:我沒有參與盜竊。
被告人王×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1、本案許多疑點尚無法排除,還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2、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犯盜竊罪缺乏證據。
被告人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告人李×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沒有異議,在對被告人李×量刑時,綜合考慮以下情節:1、被告人李×的犯罪行為造成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小;2、被告人李×認罪態度好,自愿認罪;3、被告人李×系初犯;4、起訴書指控的第一、二起系犯罪未遂;5、被告人李×主觀惡性小;6、被告人李×家某情況特殊。綜上,建議法庭對被告人李×判處較短刑期。
經審理查明:1、2012年10月21日凌某2時許,被告人王×、李×駕駛摩托車來到麗水市××都區××中學門口的非機動車道上,采用撬汽車某某蓋,再用電子解碼器將汽車解碼的方式,將被害人艾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黑色,車牌號浙K×××××,車主:艾某某,車架號:L××89××93,發動機號:3××)發動起來,后因為汽車檔位掛不進去,沒有成功將汽車盜走。經鑒定,該被盜的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價值人民幣169000元。
2、2012年10月21日凌某2、3時許,被告人王×、李×駕駛摩托車來到麗水市××法院附近的××學院圍墻外括蒼路非機動車道上,將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黑色,車牌號浙K×××××,車主:麗水市蓮都區征地拆遷安置辦公室,車架號:L××83××207,發動機號:40××)的引擎蓋撬開,在拼開駕駛室門鎖時,開鎖工具斷掉,沒有成功將汽車盜走。經鑒定,該被盜的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價值人民幣147000元。
3、2012年10月22日凌某2時許,被告人王×、李×駕駛牌號為浙K×××××的面包車來到縉云縣××旁邊朝暉路××幢對面的路口,采用撬汽車某某蓋,再用電子解碼器將汽車解碼的方式,盜走被害人易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黑色,車牌號浙K×××××,車主:鄭葛見,車架號:L××18××028,發動機號:500××。經鑒定,該被盜的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價值人民幣168000元)。
4、2012年10月22日凌某4時許,被告人王×、李×駕駛從縉云偷來的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來到麗水市××都區××小區門口,采用與前面同樣的手段,盜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輛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黑色,車牌號浙K×××××,車主:周某某,車架號:L××31××84,發動機號:50××)。經鑒定,該被盜的 “ 東某某田 ” CRV轎車價值人民幣172200元。
另查明,案發后贓車均已被追歸被害人。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王×、李×的身份情況;2、被告人王×、李×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其共同實施盜竊他人汽車,其中兩起未遂的事實;3、被害人易某某、周某某的陳述,證明其車輛被盜的事實;4、被害人艾某某、方某某的陳述,證明其車輛被盜竊過,并花去維修費的事實;5、行駛證一本、汽車牌照兩幅、汽車發動機號牌一副、電子解碼器一只、拼鎖工具一只,證明被告人對盜得的車輛進行更換汽車牌照,且通過電子解碼器等工具來盜竊汽車;6、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證明被告人王×、李×被抓獲后,從其身邊扣押的物品情況;7、發還物品清單,證明被盜車輛已發還給被害人易某某、周某某的事實;8、接受證據清單,證明被告人王×、李×的盜竊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情況;9、現場指認筆錄,證明被告人王×、李×指認盜竊現場的有關情況;10、被告人李×的QQ好友名單,證明被告人王×為其QQ好友;11、抓獲經過,證明被告人李×和王×抓獲的過程;12、蓮價認(2012)××號價格鑒定結論書,證明被盜汽車價值人民幣656200元;13、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照片,證明刑偵大隊在蓮都區××路××門口勘查被盜現場的有關情況;14、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王×、李×互相辨認對方為一起盜竊的同伙的事實;15、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王×的前科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辯稱沒有參與盜竊,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犯盜竊罪缺乏依據的辯解、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被告人王×在偵查機關的有罪供述能與同案犯李×的供述相互印證,且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王×不存在非法取證的行為。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共同盜竊的犯罪事實證據確實充分,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李×實施的第一、二筆盜竊犯罪事實,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該兩筆犯罪行為依法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且贓物被追歸被害人,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當庭自愿認罪,贓物被追歸,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李×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
三、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電子解碼器一只、拼鎖工具一只、汽車牌照兩幅,予以沒收。
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李建平
人民陪審員周麗珍
人民陪審員劉永飛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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