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麗蓮刑初字第71號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2013-3-18)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麗蓮刑初字第71號
公訴機關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甲。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審。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以麗蓮檢刑訴(2013)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甲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3日18時38分許,被告人黃甲駕駛私自改裝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從麗水市蓮都區××路由北向南行駛,途經麗水××路××公館旁,與由東某某橫過道路站立在道路中心黃色單實線的被害人杜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杜某某于2012年9月28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麗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蓮都大隊麗公交認字(2012)000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黃甲負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黃甲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屬的書面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下列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予以證實: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黃甲的身份情況;2、被告人黃甲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駕駛無牌照電動三輪車并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3、證人馬某某的證言,證明其看到交通事故后報警等事實;4、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證明肇事車輛屬輕便摩托車范疇等情況的事實;5、尸體檢驗報告,證明被害人杜某某死亡的事實;6、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被告人黃乙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7、交通事故照片、現場勘查筆錄、監控錄像,證明案發現場情況;8、機動車查詢結果、駕駛證復印件,證明被告人黃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E證的事實;9、司法調解協議書、諒解書,證明被告人黃乙與被害人杜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并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李建平
人民陪審員劉永飛
人民陪審員徐妙君
二O一三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代書記員葉旭芬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